在住宅区之中,若您遭受了犬只之袭击而受伤,您有权获得狗主人的经济赔偿。
然而,倘若肇事犬为无绳行走的流浪犬,且住宅区物业不履行其安全监管职责,那么您亦可要求物业方承担相应之赔偿责任。一旦饲养的动物对第三者造成伤害,无论是因何原因所导致,动物的饲养人及管理者都应对此负责,这是一种无过失责任制度。也就是说,只要是因为饲养的动物给他人造成了损伤,无论其主人或管理者是否存在过失,他们都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此,针对此类饲养动物致人伤害的事件,受害人都只需找到相关的动物业主或管理者即可寻求财力赔偿。物业公司并不是这些动物的实际拥有者或是管理员,依照法律规定,他们无需承担由于饲养动物所引起的外力损害责任。然而,这并不代表在所有这类案件中,物业管理公司皆可免除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