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缓刑期间以及其终止之后再次实施犯罪的犯人无法接受缓刑的惩罚。因为这样的行为本质上已经构成了累犯,而按照严格的法律规定,针对累犯(即那些曾因犯罪被判刑并在其服满刑期后再次犯法)和犯罪集团的首脑或主要成员,不适用于缓刑制度。缓刑,就是指在审判过程中,对于那些已经违规触犯了刑事法规,依照法定程序能够确定他们已经构成犯罪并且应依法受到刑罚制裁的人士,预先宣告定罪,短期内暂缓执行所判决的刑罚。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第七十四条
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