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来说,已办理贷款手续的房产,原则上不能添加产权共有人。这主要是缘于银行及房管部门对于存在抵押事宜的房产持谨慎态度,严格规定禁止在债务尚未清偿的情况下更改所有权归属。毕竟,在未偿付完贷款的条件下,给房产加名,实质上就等同于更换借款方,这样无疑会改变原有债权债务关系。
《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