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法律规定,加班工资通常以基础工资为基准进行结算。
同时,若对劳动者执行延长工作时间的安排,则需要向其支付至少相当于基础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收入作为补偿。具体如下:
首先,当劳动合同已经明确约定了员工的工资额且实际发放金额与其相符时,应该以劳动合同中所注明的工资数额作为计算加班费的基准。
然而需特别留意的一点是,即便劳动合同中的工资项目被划分为“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及“职务工资”多类,仍需将各类工资的总和纳入计算范围,而非仅仅选取单一的“基础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作为计算基数。
其次,当劳动合同并未详细明确工资数额的情况下,应当以员工的实际工资额作为计算依据。在此期间,如用人单位直接向员工支付的任何形式的工资、奖金、津贴、福利等均视为实际工资,对应地,也包括“工资总额”构成的几部分在国统局相关法规中的明确规定。但请注意,在选择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时,需剔除加班费、伙食补贴以及劳动保护补贴等因素,切不可将其纳入计算范围之内。
再次,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员工,其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应以法定工作时间内的计件单价为准。
最后,在确定劳动者日平均工资和小时平均工资的过程中,应遵循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的规定,并以区别于2000年版本的方式进行折算,即以每月工作时间为21.75天和174小时进行换算。
另外,如果加班费的计算基数低于当地年度最低工资标准,那么就必须以日时最低工资标准为准进行相应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