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结案件自发生之日起六个月内即可恢复执行处理阶段。所谓“终本”案件,即由法院执行部门受理的案件在经历了相关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未能提供具有执行效力的财产资源资产,法院于是依法裁定中止本次执行程序。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时,必须充分满足以下三项必要且充分的条件:
首先,必须已经及时地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以及限期要求其汇报财产状况的命令;
其次,需要向被执行人发布限制消费令,并且将符合适用标准的被执行方人员纳入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中;
最后,拋开目前众多的财产调查渠道,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存在着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虽然进行了全面的调查,但发现的这些财产均无法进行合法、合理的处理和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
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
(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
(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
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