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中的通话录音,在法律程序中被认定为合法有效的证据。
然而,调查员在取得录音资料作为证据材料时,必须向相关人员索取资料的原始存储媒介。倘若客观情况使当事人无法提交原始载体,则允许他们提供复制文件替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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