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当丈夫或妻子其中一方对其向第三人所借之债未尽告知义务时,此种情况并不能改变两人应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事实,只要债权人能够举证证明该笔债务是用于婚后的家庭生活所需。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负担的债务,均视为夫妻的共同债务。面对共同债务问题,各方当事人应当共同承受还款之责,若共同财产不足以填补债务窟窿,则可通过协商达成偿付方案。若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应由人民法院依法进行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