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案底”这一概念,通常我们所理解的是个人过去因违法或者犯罪而所形成的记录。此记录亦被称为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
其次,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被撤销取保候审且无罪获释后,既没有受到打击报复也未被送去服刑,那么就不存在所谓的“案底”。
然而,必须明确的是,取保候审的合法性源于其作为刑事诉讼中的一项强制措施,因此并不会为个人留下任何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记录。接下来,一旦经由人民法院的法官作出了具有刑事判决效力的裁决,证明被告人为有罪之嫌,便构成了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生效文件,既可罪行成立,自然可以留下确凿的案底记录。而且,由于这种牢不可破的法律公信力,案件一旦诞生,便无法被轻易抹去,反而应当永远地铭刻在罪犯的历史记录之中。
此外,案底对于犯罪者的家庭成员以及他们的亲属朋友们都会产生深远而又无法避免的影响。
《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犯罪记录,是指我国国家专门机关对犯罪人员的客观记载。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有罪外,其他情况均应当视为无罪。
有关人员涉嫌犯罪,但人民法院尚未作出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办案单位撤销案件、撤回起诉、对其终止侦查的,属于无犯罪记录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