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有效的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可以明确地知道,将宅基地无偿赠送给亲戚之后其实是有可能被收回的,原因在于这种赠与行为本身就是无效的。根据这些法律条文的要求,每一个公民、每一家公司以及其它类型的集体都仅仅能够获得土地的使用权利,却无法直接拥有土地的所有权。换句话说,土地的完整所有权始终归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因此,当有人试图通过赠予宅基地使用权的方式来实现某个目的时,他实际上所做的一切都是无效的,也就是说从一开始这个行为就没有任何法律效益。在此种情况下,如果宅基地在使用期限之内尚未来得及完成其实际用途,那么收回它将会成为顺理成章的事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