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示牌的选址事宜,应确保设立在施工现场各进出口或者紧邻主要交通干道(街道)等显著位置。
同时,须保证公示牌底部距离地面至少达到1米的高度。对于公示牌的常规规格设定要求为宽6米、高4米。
值得注意的是,公示牌的设立周期应该自建设项目放线施工起始,延续至该项目通过规划竣工验收为准则。在此公示期间内,必须确保公示牌的整洁度、清晰度与完整性得到充分保障。若公示牌遭遇损坏或是丢失之情况,建设单位需立即进行修复或重新制作工作以确保信息公开的持续有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