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过仲裁裁决之后,若仍有争议,当事人是可以选择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但务必确保所满足的法律规定条件充足完善。倘若仲裁裁决作出并已生效且没有任何可被撤销的情况出现,在此种情况下,任何一方都无法再向相应的法院提起诉讼,因为法院对此类案件并不予立案审理。
《仲裁法》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法》第五十四条
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