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持有之房产证书,依据法律规定可增加其子女姓名。当父母有意将其共同拥有的房屋所有权中的全部或部分份额赠送给子女时,此举在法律范畴内被视为赠与行为。相似地,父母亦有权申请在已经属于夫妇共同持有的房屋产权证书之上添加他们未成年子女的姓名,这同样是一种房屋赠予的表现形式。由于上述房屋赠与行为归类于房地产交易领域,因此,负责房屋注册事务的专业机构应按照转移登记程序来处理这些申请。如果父母以及子女希望进行此类转让登记,那么需由相关权利人与其子女联合向房屋登记部门提出申请。在完成税务机关所规定的各种税费缴纳后,申请双方当事人需携同房产证、身份证件、婚姻证明文件以及关于共同或分别所有的书面协议等重要材料,共同向房屋登记部门提出对该房屋进行变更登记的申请。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