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因经济状况不佳或其他特定原因导致生产部门停止运作,从而使得部分员工需暂时搁置手头工作休息等待新的安排,这样的情况在法律上是完全被允许的;
然而,如果雇主没有按照相关程序合理地决定并强制员工待岗,同时也未征得员工明确的同意,那么这种做法便无法得到法律支持。在此种情况下,劳动者享有依据该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并且有权索求相应的经济赔偿,其计算方式为以该劳动者在本单位的服务年限作为参考,依据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合理标准进行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
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