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提交身体条件证明的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首先,您可选择前往所在城市内已经成功实现网络传输驾驶人体检数据的特定医疗机构进行全面深入的体检,在此之后,相关的体检数据将会自动传输到相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备档纪录;
其次,若您不便亲自前往已有网络传输功能的体检医疗机构进行体检,您也可以选择在这些医疗机构中进行同样全面深度的体检,
然后凭医疗机构开具出的书面形式的驾驶人身体条件证明,携带此证前往位于北京市区的任何一家车管所或车管站进行现场提交申请;
最后,如果您不能亲自前往医疗体检机构进行体检或者选择邮寄方式,那么您依然可以在这些医疗机构中进行体检,
然后将以书面形式开出的身体条件证明寄送到当地的车管所,由车管所的专业工作人员负责将您的体检信息进行电脑录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条
申请机动车登记,应当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来历证明;
(三)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机动车进口凭证;
(四)车辆购置税的完税证明或者免税凭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在机动车登记时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机动车登记审查工作,对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发放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发放机动车号牌或者要求机动车悬挂其他号牌,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并监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