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婚前单方向出资购买房屋,并在婚后将该房产归入出资人个人名下的情况,此时应明确该房产是作为出资者婚前所拥有的个人财产而存在;如果婚前某一方出资购得房产,然而婚后却选择将该房产登记在婚姻双方的名下,这实际上可以被解读为这一方当事人对其配偶的一种无偿赠予行为,
因此,这种情况下的房屋所有权应该被认定为夫妇两人共有的财产。反之,若在结婚前,有任何一位丈夫或妻子签署了有关不动产买卖合同的相关法律文书,并且是以他们的个人财产支付了该房产的首付款且还需承担后续的银行贷款,假设在婚后这笔贷款是需要夫妻两人共同来偿还的话,那么此类房屋的所有权便应当属于那笔首付款的支付方。当夫妻之间婚姻关系结束之时,必须按照双方协议的方式来妥善处置这些不动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