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传讯时,当事人不得予以拒绝。具体而言,公安部门之所以实施传讯措施,必定是与被传讯当事人所涉及的某些疑点或问题有关,旨在深入了解与案件关联的实质性信息。因此,当事人应当积极协作公安部门的查证工作,若随意以无正当合理之理由拒绝出面参与调查的,将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