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已经签订了劳务派遣协议的员工来说,尽管他们同样享有在任何时候被解除雇佣关系的权利,但在这种情况下,必须秉持着合法合理的理由,而非毫无根据地进行操作。
具体说来,以下几种状况可视为合理条件:
首先是“用工单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或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况”
其次是若是“用工单位受到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负面影响”,也可视作满足辞退需要的情形之三为“劳务派遣协议有效期终了,达到终止条件”。
《劳动法》第六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