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时债务分割的基本准则如下:
首先,当事人之间若无特殊约定,个人性质的债务不应予以分割;
其次,对于婚内产生的共同债务,应当由夫妻共同承担偿还责任,若夫妻共同财产无法完全满足债务需要,或是除夫妻共有者以外的任何一方请求对此进行分割,则应由夫妻双方协商决定如何解决,如若协商未能达成一致,则将由相关法律机构对其进行裁判;
最后,在对债务进行分割时,还需遵循其他原则。
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种类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类是夫妻俩在日常生活中购买家庭用品、维修房屋以及支付必要生活开销所背负的负债;
第二类是为了履行法定扶养义务而产生的债务;
第三类是夫妻一方或双方为了治疗疾病而产生的债务;
第四类则是在结婚前,由其中一方以贷款方式购置房产等物品,且这些物品后续已经转变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由此产生的为购入该物品的负债,可视作夫妻共有的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