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的撤销乃指对于已经产生法律效力之行政行为,由于其未能满足法律所规定的成立要件,依据法律赋予的权力,由相关有权机构进行依法撤销,从而使其丧失法律效力。行政行为的变更则指针对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其中某些内容因存在违法或不当情况而需要加以调整修改。有权实施这些变更操作的机构及其职权范围,与拥有撤销权的机构大体类似。
然而,在我国行政诉讼制度中,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享有有限的司法变更权力,这意味着只有当行政处罚明显存在不公正现象时,才有可能被人民法院裁决予以变更。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八条
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公开。
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