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左转信号灯为红色,而直行信号灯显示绿色的情况下,是绝不允许进行掉头操作的。在十字路口处,当左转弯信号灯显示红色,而直行信号灯亮起绿色时,也同样不能进行左转掉头的动作。这种情况下,由于直行车辆的通行权优先于对向车辆,如果在此情况下擅自进行掉头操作,则可能会干扰或者阻挡到对向直行车辆的正常行驶从而引发交通事故,这无疑违反了我国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一般来说,当左转信号灯转变为绿色时,通常此时对向直行车道灯将被点亮成红色,如此一来,驾驶者便可以在较为安全的环境中,放心并且合法地完成掉头操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