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拖延导致病患失去最佳治疗期并对其身体健康造成实质性损害的医疗机构,理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医疗业务活动过程中,须严格遵照科技定则及有关医疗卫生安全法律法规,遵循明确的诊疗护理操作规程与常规,如因过失行为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