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跨省抓捕行动与通常情况下的逮捕,两者拘留期限基本相当,皆为14天,如有特殊延期需求,最高可达37天之久。
然而,在被实施拘留之后,公安机关仍须对案件进行持续调查。若经调查核实,发现确有必要采取进一步措施,应当向当地人民检察院提交相关申请以请求批准逮捕,由人民检察院经过认真审查之后,再做出相应决定。此关键性的检察审批环节一般所需时间为10至14天,若需特别延期,则最多可达37天。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