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疾病患者实施暴力攻击事件,在大多数情况下,警察局往往不会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明确规定,立案的基本标准共有三项内容:
首先,需要存在实质性的犯罪行为。
具体来说,已经被政府部门接手处理的治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必须已经触犯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并生成了犯罪事实。这种犯罪事实应该具备客观性与真实性,不能仅仅凭借个人主观臆断来判断;
其次,需要追究犯罪者的刑事责任。意味着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因其严重性,已经达到了需要受到刑法惩罚的程度。若仅仅只有犯罪事实发生,但按照规定并不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时,也同样不会启动立案程序。
最后,需要符合警察机构职权范围内的管辖权。例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只具有审理特定类型且属于自己权限范围内的案件的权力,若不属于自己职责范围的案件,则不能插手处理,否则便是失职违规行为;反之,超出职权范围的案件也不能随意干预,否则便会被视为越权行为。由于精神病人袭击他人通常情况下并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他们的行为不满足立案的必要条件,因此,警方对于这样的事件并不需要启动立案程序展开调查。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