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华夏共和国的法律体系中,被依法采取取保候审时,个人的通讯自由虽受到了一定的限制,但这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禁令”或者完全禁绝。实际上,在经过适当的申请和审批程序后,是有权在特殊规定范围内与外部环境保持联络沟通。因此,在取保候审期间,若确有必要与外界进行通讯交流,必须向保释方或相应的监管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获得得到准许之后方可实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