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劳动者出现以下任一情况,用人单位可在提前30天正式向劳动者发出书面通知之后,终止与该名劳动者之间的劳动雇佣关系:劳动者无法胜任当前所担任的工作职位要求,通过内部培训或调岗等方式仍无法达到工作要求的标准;劳动者因病或非工伤而丧失部分劳动力,经医生诊断治疗确认其身体状况无法承受原设定的工作负担,亦无法接受用人单位安排的任何其他职业;以及其他符合相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