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应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和处理。倘若犯罪嫌疑人在其住所地的公安机关进行相关调查更能发挥优势或者方便执行的情况下,经审判机关核准,也可指定犯罪嫌疑人所在地区的公安机关负责案件办理。
此外,若法律、司法解释或其他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针对特定类型的犯罪案件制定了专门的管辖权规定,则应遵循这些特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