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制度下,若遭遇司法机构以刑事拘留为由进行执法,那么只要符合一定的申请条件便可申请取保候审。
然而,取保候审并非可以随意进行,其启动需得到法院、司法机关或检察机关的具体许可,并且还需要按照相关法规支付一定额度的保证金作为担保。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不得超出37天。
根据相关法律条文所规定,在公安机关决定对被拘留者采取拘留措施之后,如认为有必要将其逮捕,应在拘留期限内的第三个工作日起,向人民检察院提交审查批准申请。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该申请的审批时间可延长至一至四个工作日。而针对那些流窜作案、多次作案以及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其审查批准申请的时间则可延长至30天。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