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对于毁损罪的认定,特称之为掩盖、隐匿犯罪所得罪,这主要针对的是那些明知自己所拥有或交易的物品实际上是犯罪活动中所获取的赃物,却仍然故意加以隐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出售,以及其他形式的掩盖、隐匿行为,并在此过程中涉及到了一定数量的违法所得。另一方面,盗窃罪则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各种手段秘密地侵占他人的财产,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犯罪行为。如果收赃者在知晓其所收购的物品是他人盗窃所得时,那么无论是实施盗窃行为的人还是进行收赃行为的人,都有可能因为这个关联性而被司法机关同时追究责任,但是他们所面临的法律指控却是完全不同的。只有当收赃者事先与盗窃者合谋盗窃财物,然后再对这些财物进行收购的情况下,刑法才会将他们视为具有共同盗窃的犯罪意图,只不过在具体分工上有所区别罢了。在这种情况下,两人构成了共同犯罪,都将被判定为盗窃罪。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