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哪些具体疾病被认为无法收监,我国现行法律中尚未作出明确规定,需要各办案机关根据实践中的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和判定。
然而,若在押人员确实患有严重疾病且必须入狱服刑,则可向相关部门申请监外执行。但需注意,监外执行并非随意为之,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所设定的条件,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申请和审批。以被判一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为例,如其满足患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生活无法自理且监外执行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等三项条件之一者,方可获得暂予监外执行的机会。对于因病必须保外就医的情形,需经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诊断并出具相应证明文件。在判决生效之后,在交付执行之前,由法院负责决定是否暂予监外执行;而在交付执行之后,则由监狱方面提出书面意见,上报至省级监狱管理机关或地市级公安机关进行审批。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