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申请人欲实现
户口迁移之目的,须提交书面申请以示诚意;
其次,需向相关部门提供本人
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户籍簿、婚姻状况证书(包括
结婚与
离婚证书)以及房产所有权凭证等一系列必备材料;在此基础上,
户口所在地区的村委会或居民委员会需就迁移事宜给出明确的意见反馈;而户口接受地的村委会或居民委员会亦需对户口接收事宜作出明确表态;
最后,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将根据实际情况开具《
户口迁移证》;在完成以上步骤后,申请人只需携带上述所有材料前往户口迁入地的公安机关进行户口登记即可。户口迁移过程中,应严格遵守“人户一致”及“居住地登记”两大原则。对于公民而言,除非是在同一户口
管辖区域内进行住所变更,否则只要涉及到户口迁出或迁入,都应当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相应的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
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
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
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