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网络合同争议的司法解决过程中,原告可选择在买方或货物接收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在被告居住地所属法院提起诉讼。若以上两个地点均具备司法管辖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将由首先启动诉讼程序的法院进行审理。倘若合同中已明确约定了管辖法院,那么便应按照该约定来确定最终的管辖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
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作为合同履行地;
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因此,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中当事人既可以向买受人住所地/收货地所在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
如果前述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情况下,法律规定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如果合同中有约定管辖,则根据约定确定管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