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上至少应执行十三年之久。若在服役过程中展现出显著的立功表现,将有可能缩短至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然而,对于那些被判无期徒刑的囚犯来说,即使经历了多次减刑,他们实际执行的刑期也不得低于十三年,并且这种情况的开始时间应该从他们被判无期徒刑的判决正式生效的那一天算起。如果这些无期徒刑犯在服役期间再次触犯法律,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那么从新的罪行判决正式生效的那一天起,通常会在两年内不给予任何形式的减刑;而对于那些因新罪行被判处无期徒刑的囚犯,他们的减刑起始时间则需要适当延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无期徒刑犯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年,这一规定同样适用于那些被判无期徒刑的囚犯,且该期限应从他们被判无期徒刑的判决正式生效的那一天算起。
《刑法》第七十八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