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交通肇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在被依法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的三日内,将向负责提起公诉的人民检察院提交申请逮捕令进行审批.在某些特定情形中,提请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可适当延长,最长可达四日。若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进一步延长申请逮捕令的期限,则可将其延长至三十日。
然而,人民检察院对申请逮捕令的审查批准期限仅为七日。因此,从刑事拘留到最终获得批准逮捕的总时长为三十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