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将房屋抵押给个人之后,当主债已偿还完毕之时,抵押人有权利以主债务消灭之证据请求注销房产抵押登记。而对于此类抵押合同的登记手续,其对于债权人来说具有很大的利益。
首先,经过登记机关对抵押物的真伪进行核实确认;
其次,能够有效防止多人重复抵押,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再者,此类登记程序也起到了一种担保功能和证明效果。因此,应当严格遵循相关法规,认真办理登记手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合同的签订时间与效力之间的关联性。历史上有观点认为,合约的签订即意味着合同的生效,然而这并不适用于抵押合同。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抵押合同的生效日期应当从登记之日开始计算。因此,在签署合同时,必须充分考虑到合同签署完成后尚需进行登记的环节,确保合同中约定的贷款发放日期不早于合同登记之日,以免造成贷款发放日期早于合同生效日期的尴尬局面。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权消灭的材料等必要材料,申请抵押权注销登记:
(一)主债权消灭;
(二)抵押权已经实现;
(三)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