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劳动仲裁机构未能接纳当事人所提交之申请,那么当事人便可针对该劳动者争议直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发起诉讼,请求法院进行裁定。在大多数情况下,仲裁机构将会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接纳申请的决定,并且对已作出的不予接纳决定,应于当时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到当事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之后的第五个工作日开始,如果判定符合接纳条件,应该立即启动接纳程序并将此通知发送给申请人;反之,若判定不符合接纳条件,亦应以书面方式向申请人告知不予接纳事宜,同时详尽阐释不予接纳的理由。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接纳或者迟延未作决定的情形,申请人享有权利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在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正式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个自然日内完成。若因案情复杂需要延长审理期限,必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但是最长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个自然日。若逾期仍然无法作出仲裁裁决,当事人同样享有权利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仲裁庭在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若发现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明晰确定,可以先行就该部分事实进行裁决。
《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