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项法律手续是由受害者亲自出具的。
首先,我们来详细解释一下“刑事谅解书”这一概念,它通常出现在刑事案件中的受害人和嫌疑犯或是他们的家属之间,经过协商,取得共识后,由受害者一方依法提交的书面文件。这些双方达成的协议,在法律意义中,被称为刑事谅解书。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从提起公诉到法庭质证环节,刑事谅解书都扮演着重要角色,因为它在刑法中有一定的酌情减轻或从轻的效力。
其次,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刑事谅解书的签署对象通常包括被害人、监护人、法定代表人以及被害人的亲属等。
值得注意的是,刑事谅解书是一份单方面出具的法律文书,属于单方行为,因此,只要受害者一方出具了这份文件,便具有法律效力,不需要双方当事人共同签字确认。
最后,我们要强调的是,刑事谅解书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量刑有很大影响。如果被害者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表示谅解,那么,法院在判决时会考虑这一因素,从而可能给予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同时,法院也会根据被告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情况,以及是否得到被害人谅解,来决定被告人的减刑幅度。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