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的实施阶段主要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以及法院审理阶段。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对于具备以下特殊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均可考虑进行取保候审:
首先是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将其作为附加刑独立适用的犯罪嫌疑人;
其次是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事责任,但通过取保候审可避免其产生社会危害性;再者是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犯罪嫌疑人,同样可以通过取保候审来避免其产生社会危害性;
最后是在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