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挪用资金案件的立案侦查以及嫌疑人被拘留的时限在法律层面并无明确具体的规定。
然而,关于挪用资金罪这一概念,通常情况下是指有公司、企业或其他企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所享有的便利条件,将本单位的资金擅自挪作他用,或者借予他人使用,且数额较大,已经超过了三个月仍未偿还;或者虽然尚未超过三个月,但是数额较大,并且用于营利性活动;又或者是进行了非法活动等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
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
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
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