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盗窃
犯罪行为的案件中,和解并非是所谓的“私了”。实则是指在这种情况下,被告人主动承认其罪行,表达出真正的忏悔之情,并且与受害者经过合法且自愿的协商程序,达成和解协议。在此过程中,被告人需要采取实际行动来弥补自己所造成的损害,例如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向对方诚恳地道歉等等,以求得受害者的谅解和原谅。这也是依据我国相关法律制度,赋予公安机关以及人
民法院酌情从轻审理、甚至免于
刑责等适当
处罚的原则进行的裁决。
《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