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逮捕和定罪量刑所需要耗费的时间之间并无固定关联性。决定量刑的要素仅仅与人民法院接收处理相关案件的具体时间有关。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的法定时限为受理后两个月内作出判决,最迟不能超过三个月的期限。但如若遇到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涉及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存在涉及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之情形之一的案件,则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批,方可延长审判时间三个月。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法院后,人民法院重新计算审理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