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盗窃罪的案件中,罪犯的坦白并不会导致其获得减刑的优惠待遇,而是仅仅在量刑时得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通常来说,对于被判定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及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内,若他们能够严格遵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并且确实展现出了悔过自新的态度,或者有立功表现的话,那么他们就有可能获得减刑的机会。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仅缴纳罚金而未退还赃款并不足以构成减刑的条件。因为犯罪分子未能退还赃款的行为,往往会被视为缺乏悔过自新的决心和诚意,因此无法获得减刑的优待。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只要他们能够严格遵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接受教育改造,并且确实展现出了悔过自新的态度,或者有立功表现的话,那么他们就有可能获得减刑的机会。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被判处拘役缓刑的罪犯,虽然也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由于他们已经被宣告缓刑,所以并不适用于减刑的规定。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