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并不应被视为敲诈
勒索罪行的
犯罪客体。
首先,从理论角度分析,敲诈勒索罪行的犯罪对象仅限于财物,而政府作为政权机构与行政机关,显然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财物
类别,故无法被纳入敲诈勒索罪行的
管辖范围。
其次,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的相关规定,认定构成敲诈勒索罪行需同时满足两个条件,即
敲诈勒索数额达到了一定标准或具备了多次敲诈勒索行为的事实。因此,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下,政府并未被明确规定为敲诈勒索罪行的犯罪客体。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