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涉嫌非法开设赌场的犯罪者而言,其普遍会被判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然而,若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立功表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犯罪者应当得到相应的减刑。关于这类刑事判决的详细内容将详述如下:
首先,我们要了解开设赌场罪的定义和构成要件。此类犯罪是指行为人为实现聚众赌博、开设赌场以及以赌博为主要职业等行为,而在客观上实施了这些行为,进而触犯了刑法规定,构成了犯罪。在此情况下,行为人可能会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严厉惩罚,同时还需承担罚金的民事责任。
其次,如果行为人的行为涉及到更为严重的情节,那么他们将会受到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处罚,并且同样需要承担罚金的民事责任。
《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的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