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协助信息
网络犯罪属于
故意犯罪“明确知晓他人故意实施
犯罪”这一概念的解读,我们应清晰明确地认识到这其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2、同时,也需注意到另一类情形,即“与被帮助对象之间存在明显且明确的意思联络的‘明知’”。在这类情况下,援助者与受援者往往在事前提及了犯罪计划,甚至在行动过程中进行了密切的沟通和协作,这种情况无疑属于
共同犯罪中常见的意识联络范畴,因此,援助者具备“明知”的心理状态是顺理成章的事情。
关于
帮信罪的构成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
犯罪主体角度来看,帮信罪的主体可以是任何年龄段的自然人,只要他们年满16周岁即可;
其次,从主观心态上讲,帮信罪必须是出于故意,也就是说,援助者必须清楚明白地知道自己正在为他人实施的信息网络犯罪提供帮助;
再次,帮信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对正常信息网络环境的有效管理秩序;
最后,从客观行为上看,帮信罪通常表现为为信息网络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等服务,如果
情节严重的话,还可能涉及到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以及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多种形式的帮助。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如果有人明知他人正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活动,却仍然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各种形式的帮助,那么就会被认定为犯有帮信罪。
《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
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