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未满八岁之
未成年人士,因其尚处于身心发展之初级阶段,故被视为无
民事行为能力之人,并必须在
监护人陪伴之下参与民事活动。
2、而在八至十八周岁之间的未成年人群体中,大部分人已经具备了参与普通民事活动所需的基本认知和判断力,故可被视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此类人群在特定条件下,如仅涉及纯获利性质的
民事法律行为或与他们的年龄、智力水平相当的民事法律行为时,是有权利进行独立决策的。
《
民法典》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
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