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后购买的房产无疑被视为夫妻共有的财产。在此阶段,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获得的以下类型财产均将归于夫妻共同所有:
(1)薪资、奖金类财产,这里的“薪资”和“奖金”是指在夫妻关系持续期间,其中一方或者双方所获取的工资以及奖金收入,还包括各种通过福利制度所获得的政策性补助与补贴;
(2)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收益,这是指在夫妻关系持续期间,夫妻中的任意一方或者双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带来的收益;
(3)知识产权所带来的收益,这是指在夫妻关系持续期间,夫妻中的任意一方或者双方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所产生的收益;
(4)继承或者受赠所得的财产,这里的“继承”是指在夫妻关系持续期间,夫妻中的任意一方或者双方因为继承遗产而获得的财产,而“受赠”则是指在夫妻关系持续期间,夫妻中的任意一方或者双方因为接受赠与而获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情况,我们强调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非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便在婚姻关系终止之前,夫妻双方并没有实际占有这些财产,但是只要继承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持续期间,那么所继承的财产也将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符合本法律第十八条第三项的特殊规定;
(5)其他应当归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6)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7)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8)发放到军人名下的复员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得部分夫妻共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