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收养程序中,必须优先考虑那些由于生活中的种种困境而无法承担起照顾孩子责任的生父母;
1.对于有送养意愿的生父母来说,必须采取共同送养的方式进行,也就是说即使是由单亲母亲单独抚养长大的孩子,也要经过另一方的同意后才能予以送养;
2.只有在另一方下落不明或无法找到,或者是孤儿的法定监护人的情况下,才可以由单方面进行送养;
3.若送养对象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者,则需在其父母对未成年人存在严重危害可能性的前提下方可进行送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条
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