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不动产产权放弃之声明书,若系在声明人自由意志和真实意愿主导下制定的,则具有法律效应。在此类声明书之中,应明确载明声明者的个人资料及被其所放弃的产权所属之房产的详细信息,同时亦应揭示声明人所放弃的相关权益范畴。为确保声明书的法律效力,建议对声明书予以公证程序,以期得到更为严谨可靠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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