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其本级人民法院第一审所作出的判决、裁定深感确有重大错误之时,应当主动向上一级人民法院呈上抗诉意见。而所谓的“提请抗诉”则是在特定情况下,即被害方以及其法律代理人均认为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结果存在不公之处时,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五日内,他们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申请。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