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劳动
仲裁中的
举证期限设定为十个工作日。自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请求之日起,应在五个自然日内将
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至被申请人手中。待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后,其作为申请人应在十个自然日内向设立该仲裁机构的劳动争议
仲裁委员会递交答辩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
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
仲裁程序的进行。